DB11/T 2000-2022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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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 11/T 2000-2022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construction
2022-08-18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验收,保障消防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验收,也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进场检验 material items check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核查其质量、规格及型号是否符合要求所 进行的检查、验收等确认活动。
2.0.2 质量证明文件核查 quality files check
核查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并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而进行的活动。
2.0.3 外观质量检查 visual inspection
检查消防产品的外观、铭牌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质、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 品实物等,并确认是否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一致而进行的检查活动。
2.0.4 现场试验 insite experiment
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在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外观质量检查或开箱检验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试样,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测或试验的活动。
2.0.5 实体检验 architecturalproducts check
相关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完成后,对建筑工程整体消防安全和使用功能影响较大的建筑构 造、重点部位进行现场检查或试验,核查其是否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所 进行的活动。
2.0.6 消防检测 fire protection corporation test
对建筑工程中建筑消防设施或消防系统的安装、调试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所进行的活动。
2.0.7 消防查验 fire prote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并签署验收文件。必要时,技术服务机构可参与验收并签署验收文 件。
3.0.2 消防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消防工程质量验收应 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应参加验收。
3.0.3 消防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消防工程需要进行深化设计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且不应降低原设计的消防技术要求。深化设计的图纸完成后,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技术确认。
3.0.4 消防工程宜优先选用取得消防产品自愿认证的材料、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的消防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技术内容进行专家论证。
3.0.5 消防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并按相关程序经审批后实施。
3.0.6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或在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3.0.7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产品进场应按本规范第 5 章的要求进行验收;
2 各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记录;
3 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和留存影像资料。
3.0.8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所需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资料应齐全;
2 施工现场条件应与设计相符,施工所需的作业条件应满足要求;
3 施工所需的消防产品应齐全,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施工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前道工序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3.0.9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组件、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完整性检查,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系 统调试;
2 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调试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3 现场条件应符合调试要求,相互关联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均应符合调试条件;
4 设计文件、系统或设备组件使用说明书及其他调试必备的技术资料应完整;
5 调试所需的检查设备齐全,调试所需仪器、仪表应经校验合格;
6 调试负责人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担任,参加调试的人 员应职责明确;
7 调试完成后应填写调试记录,并由参加调试的相关单位责任人签字确认。
3.0.10 按专业验收规范已经完成的材料试验或现场测试,消防施工质量查验中不重复进行试验 或测试,相关资料也不重复收集。
3.0.11 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涉及消防工程的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涉及到消防的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抽样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消防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7 消防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8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9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方案;
10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查验记录和查验报告;
11 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0.12 施工单位应按附录 A 将验收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备案,并应编制消防工程的电子档案 资料,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4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4.0.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专业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检验批、 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4.0.2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制定,并由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4.0.3 消防产品进场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进场开箱检查记录,并
经监理单位审查核验,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4.0.4 消防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 参加。检验批检验合格的填写相应表格,各方签署验收意见。
4.0.5 消防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 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参加。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填写相应表格,各方签署验收意见。
4.0.6 消防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参加,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应 参加。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填写相应表格,各方签署验收意见。
4.0.7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全过程消防技术
服务,在建设过程中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分阶段进行消防检测或实体检验。
4.0.8 消防工程各专业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 工单位、专业施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按本规范附 录 C 填写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0.9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子分部及各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复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4 需要进行消防检测的分项、子分部工程经过检测合格,检测报告齐全;
5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动调试等内容调试合格;
6 外观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7 完成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竣工图应与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工程实际相一致,竣工图章、竣工图签的签字齐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