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97-2019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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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13(J)/T 297-2019
备案号:J14622-2019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basic safety of rural dilapidated buildings transformation
2019-03-14 发布 2019-06-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的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危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农村自建的既有二层以下(包括二层)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不适用于构筑物及处于高温、高湿、腐蚀等特殊环境条件下的农村危房。
1.0.3 本标准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 C 级、D 级危房依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 确定。应因地制宜开展 C 级危房加固维修,D 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1.0.4 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1.0.5 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1.0.6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危房 dilapidated buildings
结构已严重损坏,或地基不稳定,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住房。
2.0.2 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 mortar layer
在砌体墙表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有钢丝(筋)网的水泥砂浆,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
2.0.3 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mortar-belt
在承重墙体中设置的不小于60mm厚配置通长水平钢筋的水平砂浆带,以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
2.0.4 扶壁柱加固法 counterfort masonry column strengthening
沿砌体墙体长度方向每隔一定距离将局部墙体加厚形成墙带垛加劲墙体的加固法。
2.0.5 砌体裂缝修补法 masonry crack repairing
为封闭砌体裂缝或恢复开裂砌体整体性所采取的修补或修复法。
2.0.6 植筋 embedded steel bar
以锚固型结构胶,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杆胶接固定于混凝土或砌体基材锚孔中的一种后锚固连接钢件。
3 基本规定
3.1 农房重建
3.1.1 重建房屋应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3.1.2 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
3.1.3 重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
3.1.4 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时,其设计应符合相关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3.2 农房加固维修
3.2.1 农房加固维修应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抗震设防区的农村危房的加固维修,当需与抗震加固结合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进行抗震能力鉴定,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及其他现行标准的规定,综合确定加固维修方法。
4 农房重建
4.0.1 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4.0.2 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 500mm。
4.0.3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 190mm,砖墙不应小于 240mm。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
4.0.4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900mm。
4.0.5 砌体结构的构造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6 度、7 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
2 8 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作圈梁。
4.0.6 6 度、7 度地区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承处稳固,加强檩条之间、檩条与墙体的连接,提高山墙的抗倒塌能力。8 度地区不宜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4.0.7 木结构房屋木柱应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部应高出地面不小于 100mm。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设置管脚榫等限位装置。
4.0.8 木构架、木屋盖构件之间应加强节点连接。8 度地区,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4.0.9 木结构房屋的砖、砌块、石围护墙与木柱、木梁、屋架下弦等构件之间应采取拉结措施。
4.0.10 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不宜大于 500mm。超出时应采取设置构造柱、墙体拉结等措施。
4.0.11 砌体房屋的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砖、砌块、石墙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砌筑。
2 砌筑时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灰缝砂浆饱满,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
3 砖块应提前 1d~2d 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墙体。
4 砖、砌块、料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mm;毛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20mm。
5 清水墙面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处理。
6 砖、砌块墙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 1500mm 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