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10-2019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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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 DB13(J)/T 8310-2019
备案号:J14733-2019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2019-05-28 发布 2019-08-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河北省绿色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要求,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目标,保证绿色建筑质量和效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民用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
1.0.3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参与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核验的专项验收活动。
2.0.2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造、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3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
2.0.4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guarante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一同提供的用于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有效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和现场实体检验、设备性能检测等资料。
2.0.5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企业产品标准,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做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3 基本规定
3.1 验收管理
3.1.1 绿色建筑工程应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或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并依据本标准对审查或评价结果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3.1.2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可采信已有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并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完成验收工作。
3.1.3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验收合格的绿色建筑工程,其参与验收的控制项、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评价定级中达标的评分项和加分项均应验收合格;
2 验收不合格的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
3.1.4 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评价定级的绿色建筑,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3.1.5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中的要求,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4 室外工程
4.1 土地利用
4.1.1 项目选址、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容积率、绿地率、住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建筑日照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以管理部门的验收结论为准,不需要重复验收。
4.1.2 地下空间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下各层施工平面图、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比计算书:
居住建筑重点核查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公共建筑重点核查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现场观察检查地下空间的利用情况。
4.2 室外环境
4.2.1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检验方法:核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对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项检测报告、危害或危险源防护措施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材料,现场观察检查避让措施实施情况。
4.2.2 场地内应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对于已存在的易产生油、烟、气、尘、污废水等的锅炉房和垃圾转运站等污染源的治理防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现场观察检查场地内光、空气及水质污染防护措施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