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72-2020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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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10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 DB13(J)/T 8372-2020
备案号:J15356-2020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telligent supervis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 safety
2020-09-26 发布 2020-12-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提高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水平,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的建设,并作为系统建设的统一准则。
1.0.3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 construction of intelligent supervision system for project quality and safety
综合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大数据、互联网+、AI 等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机、料、法、环等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要素数据进行全面的采集和分析,实现工程质量安全数据资源化、业务协同化、监管动态化、决策智能化的一体化应用系统。
2.1.2 物联网 internet of things
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3 基本规定
3.1 总体要求
3.1.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用端、工程项目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应用端、系统集成与数据接口等部分组成;应用端应提供 PC 端和移动端两种应用方式,其中移动端应能与相关主流系统适配。
3.1.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应实现与省、地市、县三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监督部门相关系统的数据对接,并留有未来扩展应用接口。
3.1.3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应有安全保障体系、运行维护体系作为支撑。
3.1.4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的安全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中“第二级安全要求”的规定。
3.1.5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功能建设分为基本项与可选项。
3.1.6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的建设应满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管和企业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管理的需求。
3.1.7 监管责任主体应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项目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检测机构、装配式企业、混凝土企业等)。
3.1.8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员监督行为的管理;
2 对各方参建责任主体的质保体系、安保体系、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3 对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4 智能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4.0.1 质量安全智能监管基础设施宜包括网络、云端服务器、本地显示设备、云端存储设备、物联网数据采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全景成像测距设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系统软件、业务中间件等。
4.0.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可依托公有云平台,按需租用存储、计算、网络等基础设施资源,减少非必要性的基础设施投入。
4.0.3 所有在建项目应按《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13(J)/T8312)的要求安装物联网设备,并将采集数据上传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