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US 36-2021 智慧城市轨道交通信息技术架构及网络安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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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5·020
L70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
T/CSUS 36一 2021
智慧城市轨道交通信息技术架构及网络
安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Smart urban rail transit一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information technical architecture and cybersecurity
2021一12一27 发布 2022一01一28 实施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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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智慧城市轨道交通信息技术架构及网络安全系统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智慧城市轨道交通信息技术架构及网络安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智慧城市轨道交通信息技术架构及网络安全系统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智慧城市轨道交通信息技术架构及网络安全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所用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仪器仪表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在系统开通前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系统测试。
1.0.4 智慧城市轨道交通信息技术架构及网络安全系统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1.1 智慧城市轨道交通 smart urban rail transit
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和通信技术,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信息的全面感知、深度的互联网和智能融合的应用,实现运营生产、运营管理、企业管理、建设管理以及资源管理等业务领域的智能化、智慧化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2.1.2 云平台 cloud platform
云服务商提供的云基础设施及其上的服务软件的集合。
2. 1.3 大数据 big data
具有体量巨大、来源很多、生成极快且多变等特征并难以用传统数据体系结构有效处理的包含大量数据集的数据。
2.1.4 大数据平台 big data platform
实现网域内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以及安全生产网与内部管理网、外部服务网跨网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并在共享数据的基础上提供大数据分析功能,实现对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大数据分析应用技术支撑的平台。
2.1.5 云计算 Cloud computing
通过网络访问可扩展的、灵活的物理或虚拟共享资源池,并可按需自助获取和管理的模式。
2.1.6 安全生产网 safety production network
用于承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面向一线生产及调度人员
务的应用系统的计算机网络。
2.1.7 内部管理网 internal management network
用于承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企业管理 、建设管理、资源管理等面向企业内部用户服务的应用系统的计算机网络。
2.1.5 外部服务网 external service network
用于承载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类等面向外部或公共用户服务应用系统的计算机网络。
2.1.9 灾备中心 backup center for disaster recovery
用于灾难发生后接替主用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和支持关键业务功能运作的备用数据中心。
2.1.10 数据中心 data center
为集中放置的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建筑场所,可以是一栋或几栋建筑物,也可以是一栋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1.11 资源池 resource pool
一组物理资源或虚拟资源的集合,可从池中获取资源,也可将资源回收到池中。资源包括物理机、虚拟机、物理网络设备、虚拟网络设备和 IP 地址等。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智慧城市轨道交通信息技术架构及网络安全系统工程施工现场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管理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 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1.2 云平台、大数据平台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其他相关测评。
3.1.3 智慧城市轨道交通信息技术架构及网络安全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不合格者不得用于工程。
2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符合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之间接口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单位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4 智慧城市轨道交通信息技术架构及网络安全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等,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复验。
6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7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

4 系 统 管 线
4.1 一 般 规 定
4.1.1 系统管线的施工场所宜包括线网中心、灾备中心、线路中心、车辆段、停车场、车站等。系统管线的验收内容应包括支架、吊架安装,桥架、走线架、槽道安装,保护管安装,光、电缆敷设及线缆接续成端等。
4.1.2 系统管线验收,应根据报监资料、施工图纸、技术规格书、变更通知单、设计交底及国家相关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对管线 (含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材质、型号规格、保护措施、防火等级、合格证、生产商资质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认证资料及设计要求的关键参数和环保要求进行现场复核验证。有异议的,由监理或业主见证取样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对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根据审定后的证明材料、施工工艺措施进行现场核验。
4.1.3 系统管线验收时应按照施工图纸、变更通知单、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等有关资料对管线安装位置、路径、防护工艺、标志标识进行复核 。
4.2 支架、吊架安装
1 主 控 项 目
4.2.1 支架、吊架安装应符合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2一2016第 4.2节 “支架、吊架安装”4.2.1~
4.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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