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STJXH 10-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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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020
E4814
团体标准
T/JSTJXH 10-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urban underground municipal tunnel
2022-06-07发布2022-07-30实施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发布
1总则
1.0.1为适应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与发展,规范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设备的使用功能,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备系统的质量验收管理。
1.0.3综合管廊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管廊municipal tunnel
在城市地下建造的将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集中敷设在一个构筑物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
2.0.2千线综合管廊trunk municipal tunnel
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采用独立分舱敷设主干线的综合管廊,一般不直接服务沿线地块。
2.0.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 municipal tunnel
一般设置于道路两侧或单侧,采用单舱或双舱配给管线,直接服务于邻近地块终端用户的综合管廊,纳人服务沿线的各种管道。
2.0.4缆线管廊cable trench
敷设于浅层地表,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电缆等简易管廊,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且不需配置照明、通风等附属系统,又称缆线沟、电缆沟。
2.0.5现浇混凝土结构cast-in-place concrete structure
采用现场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结构。
2.0.6预制装配式管廊结构prefabricated tunnel structure
是以预制构件为主要受力构件经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0.7顶进法施工综合管廊工程jacking method construction municipal tunnel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廊节段顶人土中,同时挖除并运走内部泥土而建造的综合管廊工程。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综合管廊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场验收时,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进行验收,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应齐全,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项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3有防腐、防潮、防虫和防霉变要求的材料,应进行复检。
4各系统的设备及软件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并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5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6设备、材料到货后应进行开箱检查,检查产品的包装外观是否完整,产品的规格、型号是否与订货合同相符,检验、试验报告是否齐全。
3.1.3综合管廊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未经检查认可,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验收记录,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4管线及附属设施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4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中使用的检验设备、仪器等的检定和精度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强检计量器具(A类)、周期管理计量器具(B类)、一般管理计量器具(C类)的规定,不应超期使用。
4地基与基础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包括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地基工程和基础工程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1.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
4.1.3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基坑,应有切实可靠的降水或止水措施。
4.1.4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前,应完成支护结构、地面排水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备等工作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
4.1.5土石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4.1.6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
4.1.7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基坑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应进行验槽。
4.1.8开挖过程中及回填完成前做好基坑监测、沉降观测,并及时对具备回填条件的肥槽进行回填。
4.1.9综合管廊基槽回填宜优先采用流态化的预拌固化土,确保传统压实机具作业困难区域的回填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