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1578-2012 热镀锌工业颗粒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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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 6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13/ 1578—2012
热镀锌工业颗粒物排放标准
2012 - 07 - 31 发布 2012 - 08 - 15 实施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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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镀锌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热镀锌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1996 干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热镀锌工业
指利用热浸镀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生产镀锌产品的工业。
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指为获取金属锌镀层而进行的热镀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3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热镀锌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热镀锌工业建设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规定
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4.1.1 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2 年内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排放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2 年后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规定了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浓度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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