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022-2019 冶金企业气体防护站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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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0
H 09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5022—2019
冶金企业气体防护站安全管理规范
2019 - 07 - 04 发布 2019 - 08 - 01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体防护站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人员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企业中设置的气体防护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 16912-2008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BG 50414-2015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体
本标准所提气体,为冶金行业生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煤气、天然气、氢气、氧气、氮气、氩气、氨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
3.2
气体设施
包括有毒有害气体流通的设备、管道及与其连接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水、烟气等)的设备、管道。
3.3
气体安全防护
气体在生产、输送、贮存、回收、运行和管理及气体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改造、检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及进入气体区域人员的防护、应急救援及安全管理。
4 基本要求
4.1 气体防护站在大、中型企业中应独立设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4.1.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
4.1.2 气体防护站应设有车库、物品库、值班室、休息室、充气间、办公室等。气体防护站的大门应
为电动、手动两用门。
4.1.3 气体防护站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4 气体防护站不得设置在煤气柜等 40 m 煤气区域内。
4.2 气体防护站建立紧急救护体系的基本要求
4.2.1 气体防护站应建立紧急救护管理与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并应与事故应急处置所涉及的基
层单位建立紧急救护联动机制,明确和规范响应程序。
4.2.2 气体防护站应建立紧急救护支持保障系统,其主要包括通信信息系统、培训演练系统、技术支
持保障系统、物资与装备保障系统等。
4.2.3 气体防护站应建立、健全紧急救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指挥机构各级成员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4.2.4 气体防护站应编制各类气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的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4.2.5 气体防护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有计划的开展各类气体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4.2.6 气体防护站实行 24 h 值班制度。
4.3 气体防护站建筑设计的要求
4.3.1 气体防护站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或有毒有害气体发生装置附近且交通方
便的地方,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附近。
4.3.2 气体防护站宜设置有站长室、值班室、空气充填室、氧气充填室、装备储备室、仪器储存室。
4.3.3 气体防护站的设计应符合 BG 50414 的规定。
4.3.4 空气和氧气充填室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设计应符合 GB 16912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