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131-2019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引导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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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3.040
D 00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5131—2019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引导性指标
2019 - 12 - 27 发布 2020 - 01 - 28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引导性指标的技术要求、统计
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企业的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9444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 28398 煤炭企业能源消费统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29444界定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29444中的某些
术语和定义。
3.1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耗
煤炭井工开采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
统计期内煤炭生产能源消费量与矿井原煤产量的比值。
注:本标准在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使用能源消费量的折算值。
3.2
矿井原煤产量
统计期内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他产量的总和。
3.3
回采产量
统计期内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
3.4
掘进产量
统计期内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
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
3.5
矿井其他产量
统计期内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他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或已采完
采区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格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
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3.6
煤炭生产能源消费量
统计期内主要生产能源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
3.7
主要生产能源消费量
统计期内直接用于煤炭开采的各种能源消费折标准煤之和。
3.8
辅助生产能源消费量
统计期内为主要生产配套的辅助生产系统所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4 技术要求
4.1 现有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及引导性指标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当量值时,现有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应符合GB 29444中
4.1的规定,能耗限定值引导性指标为10.5 kgce/t。
4.2 新建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当量值时,新建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应应符合GB 29444
中4.2的规定。
4.3 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当量值时,煤炭井工开采企业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单位产
品能耗先进值为不大于3.0 kgc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