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183-2020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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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01
Z 05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5183—2020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2020 - 03 - 25 发布 2020 - 04 - 25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技术工作方法、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深度处理、受污染地表水净化及其他类似水质
的污水处理等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工湿地
指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选择一定的地理位置与地形,根据需要,人为设计与建造的湿地。本标准中定义的人工湿地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系统,主要通过填料、植物、微生物的协同作用对水体进行净化。
3.2
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管理和技术等措施。
3.3
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4 总则
4.1 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调查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调查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调
查方案、实施调查与监测、编制验收调查报告五个阶段,流程见图1。后续工作见附录A。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工程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能力的,可委托
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的义务、责任,并对受委托的技术
机构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的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