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57-2018 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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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57—2018
备案号:J14249—2018
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urban appearance
2018-05-17 发布 2018-07-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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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营造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
1.0.3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城市街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水域等方面的城市容貌管理要求。
1.0.4 城市容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公共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 城市家具 street furniture
在城市户外设置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总称。既可包涵市内设置的卫生设施、娱乐服务设施、交通标识牌、道路隔离(护)栏、照明设施、路名标志及各类视觉感知设施设备等,也可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枢纽、艺术景观设施等。
2.0.3 户外广告 outdoor advertising
在城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两侧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条(布)幅、广告大屏(招牌)等。
2.0.4 牌匾标识 identifying signs
沿街商家、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公共空间、建(构)筑物等地方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店标、灯箱、图案、实物造型、电子显示屏、牌匾广告等。
2.0.5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停车、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6 公共场所 public 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7 保洁 sanitation cleaning
对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水面等存在的各类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除、清扫、清运、保洁和维护的工作。
2.0.8 公共水域 public waters
城市建成区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界定的区域。
3 管理标准
3.1 道路及沿街环境
3.1.1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和完好,其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不应出现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塌陷。路面出现坑凹、隆起、破碎、开裂、损毁、塌方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应及时修复、加固;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定期清理(每年雨季之前至少清理一次),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整治到位。
3.1.2 城市道路地面应及时保洁,宜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等措施,及时清除雨水、积雪等杂物。不得乱排粪便、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不得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城市家具、环卫设施设备等应满足城市通行安全和市容市貌要求,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应到指定场所存放,严禁裸露放置和扫入排水箅,防止扬尘和飘散污染。
3.1.3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改(扩)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围挡施工方式,并在合适位置设置明显交通提示和施工期限等标志。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修复路面并及时清理施工废弃料等,尽早恢复道路通行。
3.1.4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停车位,其标识标线应保持清晰,定期出新。各类岗亭、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隔离墩、道路信息屏、道路隔音屏、噪声显示屏、监测设施等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或导向指示牌。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划定区域,定向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
3.1.5 各种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人力(电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标志齐全醒目,无冒黑烟或异味现象。运输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流散装材料的车辆应当加装定位系统,采取封闭或苫盖措施,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大量泥土,不得沿途遗洒、散落和泄漏等,不得污损路面。
3.1.6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应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其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3.1.7 从事车辆维修、组装、清洗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整洁,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不得出现污水横流现象,车辆清洗、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不得进行店外洗车、修车和晾晒洗车抹布、地毯等活动。不得影响周围市容环境与交通。
3.1.8 各类维护作业单位,在进行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排水管道、化粪池清疏,草坪、树木、花卉修剪(栽培),河道漂浮物打捞等作业时,应及时清运废弃物,不得影响市容及交通安全。
3.1.9 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1.10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固定或临时路障。严禁擅自占道加工、占道经营、店外摆放、堆放物料以及私搭乱建等。
3.1.11 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临时售卖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经营场地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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