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49-2020 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附件大小:1.06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分享会员:llff11358
分享时间:2022-10-25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ICS 93.010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 DB13(J)/T 8349-2020
备案号:J15170-2020
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delicacy management
2020-04-28 发布 2020-06-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打造和谐宜居、便捷高效、干净有序、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设区市、县(市)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工作。
1.0.3 城市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精细化管理 urban delicacy management
按照“精益、精确、细致、美观、严格”的原则,以精细化、标准化、科学化、网络化、规范化的思路,细化城市管理空间、规范城市管理行为,实现城市管理活动的全方位覆盖、全时段监管、高效能管理的城市管理行为。
2.0.2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0.3 城市一级区域(重点区域) urban level Ⅰ area (key area)
城市主干路、标志性景观道路、重要景观节点;火车(高铁)站、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标志性街区及周边区域;省、市、县(区)国家机关驻地周边区域;外国驻河北省、市机构驻地周边区域;城市重要出入口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重要景观河、湖、海生活岸线区域等。
2.0.4 城 市 二 级 区 域 ( 次 重 点 区 域 ) urban level Ⅱ area
(second-emphasis area)
汽车站、码头、广场、商业街、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聚集场所及周边;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重要功能性服务场所周边区域;除重点区域外的城市快速路、次干路及两侧(含街头小广场、小游园)等;一般河道及湖、海生活岸线区域等。
2.0.5 城市三级区域(一般区域) urban level Ⅲ area (general area)
除重点区域、次重点区域外的城市次干路、支路及两侧;沿街居住小区、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加油(气)站等城市日常维护区域;河、湖、海非生活岸线区域等。
2.0.6 城市其他区域 other urban area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施工工地现场、城市闲置空地等。
2.0.7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停车、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8 便民摊点 convenient booth
为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场所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经营摊点,包含早市、夜市、临时售卖等。
2.0.9 集贸市场 markets
集贸市场是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在一定时间间隔,一定地点,供周边城乡居民聚集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2.0.10 商业性促销活动 business promotion
由厂家或商户组织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宣传促销活动,包含由厂家或商户赞助或冠名的活动。
2.0.11 公益性宣传活动 public welfare publicity activities
由政府、慈善团体、群众团体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宣传活动。
2.0.12 户外广告 outdoor advertising
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两侧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条(布)幅、广告大屏等。
3 基本规定
3.0.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设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3.0.2 省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工业与信息化、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省级层面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3.0.3 设区市、县(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工业与信息化、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3.0.4 城市街道景观、户外广告牌匾、园林绿化、公共水域、城市照明、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城市停车、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并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3.0.5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3.0.6 城市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3.0.7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 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3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4 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5 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6 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7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8 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9 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10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11 国有收储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2 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负责;
1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 街道景观环境
4.1 管理职责
4.1.1 街道景观环境管理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及沿街环境、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街道秩序管理等内容。
4.1.2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街道景观环境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街道景观环境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4.1.3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街道景观环境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4.2 道路及沿街环境
4.2.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和完好,其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水鹤、消防栓等设施不应出现漏水,周围地面无塌陷。路面出现坑凹、隆起、破碎、开裂、损毁、塌方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应及时修复、加固。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应保持完好、齐全、正位,并应在每年雨季前后及时清理、检视,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整治到位。
4.2.2 城市道路地面保洁宜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等措施,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积冰等杂物。不得乱排粪便、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不得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公共设施、9环卫设施设备等应满足城市通行安全和市容市貌要求,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应存放到指定场所,严禁裸露放置和扫入(倒入)排水箅,防止扬尘和飘散污染。
4.2.3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停车位,其标识标线应保持清晰。各类岗亭、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隔离墩、道路信息屏、隔音屏、噪声显示屏、监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或导向指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