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295-201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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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4-295-2012
备案号:J12166-201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onitor and
control system for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
2012-11-16发布   2013-01-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04/295-2012,技术规程,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DBJ04/295-201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关于同意山西省地方标准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2〕157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
统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申请备案的函》(晋建标定函〔2012〕3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2166-2012。其中,同意第3.1.2、
6.1.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2年10月16日

前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编制组在总结我国消防设备电源监控技术研究、工程应用、电气火灾发生案例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依据现行有关防火规程和产品标准,制定了本规程。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能准确监控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及时报警提醒相关人员消除这些隐患,防止发生火灾时,消防设备无电可用,设备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本规程对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进行了规定,规程的实施将有效地规范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具体应用,促进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进一步的提高,降低消防设备不能正常投人使用的发生率。
本规程包括总则、术语、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试运行、验收六个部分。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希望各单位在本规程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
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技术处(太原市桃园南路59号,邮编03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略)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设计3
3.1一般规定3
3.2系统设计3
4施工与安装6
4.1一般规定6
4.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7
4.3布线7
4.4监控器的安装8
4.5传感器的安装9
4.6系统接地10
5调试及试运行11
5.1一般规定11
5.2监控器的调试11
5.3传感器的调试12
5.4系统调试12
6验收14
6.1般规定14
6.2系统检测15
6.3验收15
附录A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18
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9

(略)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保证火灾发生时,消防设备能及时投人使用,保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有效可靠,保障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我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中断供电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统,由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2.0.2消防设备电源
Power supply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3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3.1.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的规定及有关市场准入制度。
3.1.3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设置本系统。
3.1.4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形式与规格。
3.1.5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3.1.6报警信号应传给消防控制室。
3.2系统设计
3.2.1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监控器;
2电压传感器;
3电流传感器;
4电压/电流传感器。
3.2.2系统形式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单体建筑且监控点数小于256点的系统至少应由一台监控器及若干台传感器等设备组成;
2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即在各分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场所或电气设备间设置监控器,将各消防设备电源状态及报警信息传回至控制中心的中央监控器,
统一管理、监控、显示信息。
3.2.3任一台监控器所连接的传感器的地址总数不宜超过256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地址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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