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DBJ51/T 198-2022 四川省既有民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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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J16320-2022
DB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 DBJ51/T198-2022
四川省既有民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otential structural safety hazards screening of existing civil buildings in Sichuan Province
2022-03-25 发布2022-08-01 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J51/T 198-2022,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既有民用建筑结构,正式版 DBJ51/T 198-2022 四川省既有民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

内容摘抄:

前 言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川建标发〔2020〕368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学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成标准编制组,标准编制组经充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场址;5 地基基础;6 上部结构构件;7上部结构体系及整体性。
本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为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水平,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时,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邮编∶610081;电话∶028-83370779;邮箱∶scjkykjb@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四川省地震局
四川大学

西华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研全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略)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方针,落实四川省对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要求,指导和规范四川省既有民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本技术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既有民用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不适用于工业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1.0.3 对排查出的危险类、潜在危险类和暂无危险类的建筑应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采取相适应的处理措施;对潜在危险类的建筑应及时对其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估或鉴定。
1.0.4 既有民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满足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既有民用建筑 existing civil building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1.2 既有人员聚集场所建筑 existing buildings with assembly occupancy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商场、候车(船、机)楼、体育场馆以及医院、学校、养老院、幼儿园、公共图书(展览、博物)馆、旅游和宗教活动场所等。

2.1.3 安全隐患排查 safety hazards screening
通过对工程资料、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损伤和变形等进行调查、检查和检测,对建筑结构安全隐患作出评估的活动,包括前期安全隐患排查、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和结构本体安全隐患排查。
2.1.4 前期安全隐患排查 safety hazards pre-classification 通过前期资料查阅、实地核实,查明既有建筑的基本信息、结构信息、加固及改造信息,以及抗震设防、违规违章建造或改造信息等,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定的活动。

2.1.5 场址安全隐患排查 site safety hazards classification
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历史资料结合现场检查,判定既有建筑所在场址危险性的活动。

(略)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实施。
3.1.2 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疫情隔离场所、应急避难场所、老旧建筑等重点领域、重要场所的建筑,应作为重要安全隐患排查目标。
3.1.3 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的准备工作,应建立需排查的既有建筑信息库或名册。既有建筑信息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名称、地址、产权人或业主、建筑面积和用途、设计和施工单位、竣工投入使用时间等的初始信息、变动和现状信息。
2 建筑结构信息,包括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结构高度和层数等的初始信息、变动和现状信息,以及历次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危房鉴定等的鉴定结论及建议信息。
3 建筑加固及改造信息,包括维修、加固及改造的原因,以及维修、加固及改造主要内容及开工、竣工时间等。
3.1.4 充分利用现行相关的建筑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逐步逐项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台账信息。

(略)

4 场 址
4.0.1 建筑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应综合下列影响因素进行评价∶
1 评估建筑遭受洪涝、地质灾害、采空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的威胁情况。
2 检查建筑周边边坡、挡墙、河堤护坡,检测其高度、与建筑的水平距离、裂缝、变形情况,判定有无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危险因素。
3 检查建筑室外地面排水状况,地面是否存在因地势低洼、排水不畅而长期积水,并判断其是否影响建筑结构安全。
4 评估建筑是否受列车、地铁等振动源的长期影响。5 检查建筑邻近工程建设和基坑施工情况。
4.0.2 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建筑所处的场地类别对建筑场址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处于表4.0.2中危险地段的,其建筑场址安全隐患应评为危险;处于表4.0.2中有利、一般地段的,其建筑场址安全隐患可评为暂无危险;处于表4.0.2中不利地段且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的,其建筑场址安全隐患可评为潜在危险。

(略)

内容索引:

目 次
1 总 则1

2术语和符合2
2.1 术 语2

2.2符合4

3 基本规定 5
3.1 一般规定5

3.2 排查程序及内容6

3.3排查分级标准7

3.4排查报告10

4 场 址12

5地基基础15

6 上部结构构件17
6.1 一般规定17

6.2 混凝土构件17

6.3砌体构件23

6.4 钢构件26

6.5 木构件28

6.6 生土墙构件29

6.7石构件30

7 上部结构体系及整体性33

7.1 一般规定33

7.2 混凝土结构建筑33

7.3 砌体结构建筑35

7.4 钢结构建筑36

7.5 木结构建筑38

7.6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建筑40

7.7 内框架砌体结构建筑42

7.8土木结构建筑43

7.9 石木结构建筑45

 

本标准用词说明47

引用标准名录 49

附∶条文说明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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