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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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010
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167-2006
代替GB/T17167一199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eneral principle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the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in 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2006-06-02发布
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的4.3.2、4.3.3、4.3.4、4.3.5、4.3.8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T17167一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导则》。
本标准与GB/T17167一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
增加了非工业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对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进行了调整;
对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交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湖南省节能监测中心、中国计量协会冶金分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万路、王顺安、何相助、贾力、李爱仙、辛定国、叶元乔、康治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422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8603一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能源计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3.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 rate of energy measuring instrument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3.3次级用能单位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1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计量范围:
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4.2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4.2.2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