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基〔2007〕206号《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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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试 行)》的函
京文基〔2007〕2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意见》,构建起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营高效、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重心下移,我们在广泛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实施,并请在实施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修改完善。
专此函达。
附件: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附件: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试行)为规范我市基层文化设施功能标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功能,加强城乡基层文化建设,促进城乡文化事业统筹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结合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村镇和谐社区的总体要求,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等文件,制定本《标准》。
一、名称
本《标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等各级政府财政投资或自筹资金建设、为群众提供基本文化服务、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文化设施。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中由开发商出资兴建的各类文化设施,对这类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将按照今后相关规定执行。
街道、乡镇级公共文化设施,名称统一为文化服务中心;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级的公共文化设施,名称统一为文化活动室。
二、选址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选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地方独立建设。不应与其它单位或机构交叉共用设施。
应尽量在原有文化中心(站、室、大院)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同时在满足可及性条件下,尽量实现资源的整合,利用好闲置的文化设施资源。
城区文化设施建设要与城市功能定位相结合,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要与新农村规划相结合;少数民族地区要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建设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文化设施。
三、设计
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达到一般建设标准,避免在建筑材料方面过度投入。要符合功能需求,体现实用、方便、美观以及地方特色。要满足残障人士需求以及防滑要求,体现人性化。要设计出预留发展用地。
四、装饰和标识
内外装饰要典雅大方、标识统一,易于辨识,方便引导。
五、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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