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u片上上人上 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法规、 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 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各 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工程、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 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工程、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使用国家 融资资金等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 算文件”),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承包方编制、经发包方 审核后并经双方确认作为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依据的工程 造价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建设工程竣工 结算清单电子文件等,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 件应当包括过程结算确认单及过程结算清单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其招投标 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 人上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 的平台建设及业务指导,并由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 责日常管理及数据分析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建筑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五条发包方应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下载《上 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详见附件1)。 第六条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价后,应在《上海市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单 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上承包方编制人 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发包方审核人应当签 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30日内,发包方 应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进行 网上备案。 (一)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二)上传已签字盖章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 确认单》; (三)上传《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电子文件。 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需同时上传建设工程过程结算清单 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格式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 工程造价数据标准》(DG/TJ08-2300-2019)中竣工结算 电子文件要求。 发包方对报送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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