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 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城市 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实 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 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 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类别、规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 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及违法性质、违法情节、 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适用处罚种类、处 罚额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本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为从轻,一般,从 重三个处罚阶次,罚款幅度按照法定罚款最高额度的30% 以下、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将《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 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 文的条款数量,确定罚款额度,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当地执法机构 配合的,当地执法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执法机构发现需要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和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 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市级执法机构的行政 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 市级执法机构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 原报送处罚建议的执法机构。 第七条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陕西 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 简称《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适用行政处罚 的种类和幅度。 八条《裁量基准》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 第八条 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 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九条执法机构给予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