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规〔2021014-民政局002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西安市财政局 市民发〔2021]127号 关于印发《西安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开发区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 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支持社会力量参 与发展养老服务,规范管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行为,发挥公建(办) 养老机构在兜底保障、供给基本养老服务、示范引导等方面的重 要作用,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 《西安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民 安帝民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 西安市 西安带发 0100000219 101970381259 财 西安 政 政局 201 年11月 西安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 理,提升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健 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 号)、《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设施: (一)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的养老设施,含特困人 员供养机构(敬老院); (二)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 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 (三)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 (四)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 用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 第四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坚持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服 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管不缺失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 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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