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 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建 设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修订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对工程 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 范、引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 项目立项、组织编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地方标准,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省建设标准设计站 (以下简称“省标站”)具体承担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立项论证、 编制、复审、修订、咨询、宣贯培训等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 督工作。 第五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 态效益的工程建设标准,纳入建设工程类科技成果的评奖范围和 优秀勘察设计评奖范畴。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成果纳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个人职称评审的主要业绩。 参与编写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可视为完成相应注册期继续教 育50%的选修课时。 第六条鼓励有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学会、协会、 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社会市场主体共同 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 定采用或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实行自我 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 技术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 政预算 第二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虽 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或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 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以 制定全省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安装)、竣工验收等 质量和安全要求; (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环境保护、抗震(抗疫)应急和 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检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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