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住宅小区高品质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 生态住宅小区标识管理,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 资2019]1696号)和《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建标 202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 “生态小区”)标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小区标识,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 并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且自愿申请进行生态小区认定的住 宅小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经认定后授予的证书。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制定并完善生态小区标识制 度,对本市范围内的生态小区进行认定并授予标识。 第五条生态小区标识认定采用《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 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以下简称《生态小区标 准》)。 第六条全市范围内生态小区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 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委通过重庆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 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生态小区项目入库和标识认 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生态小区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分为项目入库和 标识认定两个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 出,鼓励设计、施工、咨询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 报。 具备生态小区标识认定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不经过项目入库 阶段直接申报标识认定。 第八条生态小区标识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我市有 关激励政策 第二章项目入库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生态小区项目入库是指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对符合承诺条件的项目纳入生态小区项目库管理的活动,项目 入库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生态小区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项目用地 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 (二)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 三)申报单位无相关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申报入库的生态小区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信息系 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提交入库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生态小区项目入库申报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 委提供入库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项目入库承诺书。 (附件1) (二)项目入库申请书和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符合申报技术要求的项目自评报告及通过施工图审 查的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申报单位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第十二条对具备项目入库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 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应将相应项目纳入生态小区项目库并通过信 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纳入生态小区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在入库管理期,经核查发现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 行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将其 申报项目移出生态小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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