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 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 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 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 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 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 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 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 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 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 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 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 作。 第四条制定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应按照法定程序立项、 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批发布。 前款所述程序采用信息化管理,从立项到报批发布全程 公开。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每年第三季度末发布公告,征集下 一年度全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 第六条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未制定或者不够具体,有 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以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科 技发展为依据,体现本市环境、气候、技术等特点; (四)借鉴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通过 实验、试点验证,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以提出工程建设技术 规范的制订或修订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报组 织起草部门。组织起草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到市主管 部门(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会同组织起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领 域的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确定该年度 的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拟立项项目。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将拟立项项目在其部门官网上公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材料的,市主管部门会同组织起草部 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不宜立项的,不予立项,并说明理 由。 公示期间届满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对相关技术规范 予以立项,并在市主管部门官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对临时性技术规范的立项申请不予 受理。确有必要受理的,由组织起草部门提交立项必要性报 告,并填写《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