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暂行).pdf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房屋建筑工程,房屋验收,放管服,标准,民生,郑州市,验收报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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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文件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郑建文(2020)70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源规划部门、城 市管理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及《郑州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郑政办〔2019)46号) 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将《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实施 细则(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 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决 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及《郑州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郑政办(2019)46号) 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施工许可或依法办理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各县(市、区) 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 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牵头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包括自然资源规划、人防、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城建档案等部门。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联 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联合验收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要求完成; 2.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 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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