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人员 在岗履职行为,维护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是指对施工现场管 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农民工)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 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 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农民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 事施工作业人员 第三条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 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统一应用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原黑龙江省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 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系统与 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实名制 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完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指导各地实施实名制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在施 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与施工、监理单位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 (二)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等 各项制度; (三)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将施工现场 人员实名制管理所需考勤设备等费用列入其中; (四)及时跟进过程结算,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 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五)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和撤销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 (六)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七)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 和义务: (一)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 负总责。建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 施工现场人员身份信息、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 资支付等从业信息 (二)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对建筑工人 (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 (三)负责配置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 并与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对接; (四)负责监督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 (五)负责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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