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 (待定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 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暑及《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 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气象法》《消防 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34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房屋建筑和 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等部 门规章,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城乡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 有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包括迁建、拆除重建)工作,校舍鉴 定和加固主要标准规范目录见附录1,校舍新建工程主要标准规范目录见附录2 条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鉴定报告、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的 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除依法备案外,尚应报当地中小学校舍 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筒称“校安全工程办”)备案。排查、鉴定和 竣工验收后应按相关要求,将有关数据纳入全国中小学校合信息管理系统。 条地震灾区中小学校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工作应与当地 灾后恢复重建相结合,统一组织实施,其技术要求还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1 一、排查鉴定篇 一般规定 第六条校排查鉴定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 查、鉴定 (一)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通过查阅 资料和实地踏,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校舍场址遭受洪涝、台风、雷电、 地质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 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查阅档案 和实地斯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 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三)鉴定。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 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确定 校舍是否需要加固造或拆除重建。 根据鉴定工作要求,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对校合建 筑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需满足校舍鉴定工作的要求。 第一章校舍排查 七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 有隐息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 八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