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石油化工储运罐区VOCs治理项目油气连通 工艺实施方案及安全措施指导意见 一、总则 1.罐区VCs治理主要针对油品储运罐区按相关规范或规定需要治理的储罐 无组织排放的罐顶油气进行集中收集并治理。 2.除特殊说明外,指导意见中罐区包括石油化工原料罐区、中间原料罐区及 “三苯”等成品罐区。 3.罐组气相收集系统应与储罐本体、VOCs处理系统进行整体安全性考虑, 采取系统的安全控制方案。设计方案须进行安全论证。 4.储罐增加气相连通收集系统后,安全风险防控的重点应是防止重大群罐火 灾。 5主要执行标准、规范 GB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341-2014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T13347-2010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 SH/T3007-2014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ISO 16852-2008 Flame arresters-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test methods and limits for use 二、原则要求 1.储罐宜采取罐顶气相平衡线、罐顶隔热或涂敷隔热涂料等措施减少VOCs 的排放。每座储罐的罐顶气相线上应设手动切断阀。 2.油气收集技术应选用本质安全的技术,并应确保技术成熟、可靠、节能、 经济、操作简便。 3油气收集系统应满足同一系统内同时运行的不同介质储罐的小时最大排气 量的要求。 4综合考虑火灾危险性、污染源距离、废气组成、浓度及气量、能耗、运行 费用等因素,废气宜分区域、分种类集中收集。 5.针对下游废气处理装置异常和事故时VOCs的控制和处理,建立应急处理 机制和措施。 6.储罐选型应符合GB50160、GB31570、GB31571、SH/T3007的有关 规定,内浮顶储罐和外浮顶储罐的浮顶密封结构应符合GB50341、GB31570和 GB31571的有关规定。 7.根据《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苯、 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再进行油气回收。 8.除SH/T3007要求外,甲B、乙A类中间原料储罐、芳烃类储罐、轻污油 储罐、酸性水罐、排放气中含有较高浓度油气和硫化物等需对排放气体进行收集 治理的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系统。 9.对性质差别较大、影响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储存不同种类的储罐气相不应 直接连通。储罐顶油气连通管道系统应保证从储罐至罐组收集总管、再至厂区收 集总管的压力逐步降低,防止不同介质之间VOCs互串造成物料污染。 10.阻火器的选型、设置、材质、测试和检验 各储罐VCs气相支线靠近储罐位置应设置管道阻爆轰型阻火器,材质应选 用不锈钢 阻爆轰型阻火器须通过现行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