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 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 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 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 “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在建项目发生的生产安 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 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安责险工作应当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事故预防 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 实施。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对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六条承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承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专业承 包工程的企业(以下简称投保单位),是安责险的投保主体, 与保险机构订立安责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享有获得赔偿 和接受事故预防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安责险的保费以项目为单位一次性缴纳,在安全 文明措施费中单独列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方 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安责险应当由投保单位统一 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相应部分的保险费用。 第八条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 质和承保能力,具备提供安责险服务的基础条件,主要包含 以下方面: (一)在我省注册财产保险的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商 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与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 能力 (三)具有与安责险业务覆盖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建立保险责任、责任限额、 费率规则、事故预防、理赔流程统一的业务模式。 第九条安责险实施工作可以引入具有管理运营经验和能 力的保险经纪机构,参与投保、事故预防、理赔、信息化建设 等服务管理工作。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引入退出机制,优先选用信用良 好、服务能力强的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安责险服务工作,每年 对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向各 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机构上报年度评 估报告,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 在我省注册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能够承担以下服务事项: (一)提供专业风险评估,优选保险服务方案,协助投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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