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 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 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 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 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 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 1 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 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 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 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 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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