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 应急预案(试行) (2021年6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郑州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有效性和协同能力, 保证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组织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 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 1.3现状与趋势 郑州市处于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高速发展时期,建筑业产值和 从业人员规模逐年增长,建筑行业作为我市经济支柱产业,在中 心城市建设和城市化战略的推动下,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郑 州市建筑业规模逐渐增大,在建工程数量持续增多,轨道交通等 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多,建筑施工领域事故时有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城乡 建设局、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应当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分级响应机制。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工 作全面负责。 1.4.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市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区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相互协调,上下联动, 保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 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 方案。 1.4.3分工协作、规范处置。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 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5适用范围 1.5.1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 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及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 援工作。 1.5.2超出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 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 1.5.3危险源识别 我市可能发生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的危 险源,可分为: (1)施工场所危险源 ①脚手架(包括落地架、悬挑架、爬架等)、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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