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指令ED2014/68/EU 发布:2014年5月15日 TUVIS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压力设备、承压设备CE指令 ped2014/68/eU Europaisches Parlament 依据各成员国法律统一制定,适用于压力设备市场 2014年5月 PED2014/68/EU 欧盟压力容器指令 第2页(共95页)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特别是第114条款,考虑到来自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将立法法案草案 传递给国家议会后,根据欧洲经济和社会欧盟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普通立法程序。 鉴于: (1)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97/23欧盟委员会指令得到实质性修订自此指令得到 进一步修订之后,它将起到澄清的作用。 (2)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765/2008号规定列出了合格评定机构的合格标准,对产 品的市场监督提供了一个框架,对来自第三国家的产品进行控制,并颁布了产品进入欧盟境内 销售通行证的一般原则。 (3)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768/2008号决议列出了一般原则和参考条款以适用于行 业立法,并对此立法的修正或改动提供连贯的依据。因而97/23/欧盟委员会指令根据768/2008 号决议进行修订。 (4)此项指令适用于那些刚刚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压力设备和装置总成:即这些新型压力 设备或装置总成由欧盟境内的制造商生产或从第三国家进口的新的或二手的压力设备或装置 总成。 (5)此项指令适用于各种形式的供应,包括远程销售。 (6)此项指令适用于那些最大允许压力大于0.5bar的压力设备。那些承压小于0.5bar 的压力设备不会由于压力而产生较大的风险。因而,其在欧盟境内的自由流通不会受到任何阻 碍。 (7)此指令适用于由几个压力设备组成的装置总成,来组成必不可少的运行整体。这些 装置总成的范围包括从高压锅到复杂装置例如:水管锅炉。如果装置总成的制造商打算将其投 放市场并将其作为一种装置总成投入服务一而非以其组成成分的非组装件一那么此装置总成 要遵守此项指令然而,此项指令不适用于现场的压力设备装置总成,如果出现工业安装的情 况,此装置总成的用户(非制造商)对装置负责。 (8)此项指令应同成员国关于压力造成风险的法律条款相协调。此设备可能造成的其它 风险由应对那类风险的其它指令所处理。 (9)然而一些压力设备包含在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14款制定的其它指令内。由于压力 造成风险的处理意见在那类指令的一些条款中进行了规定。那些指令被视为对设备压力产生的 ped2014/68/eU 欧洲压力容器指令 第3页(共95页) 小风险足以提供妥善保护。因此,这类设备应从此指令适用范围中排除。 10)基于此类协议的欧盟指令能够应对国际协议有关某些压力设备的国际运输,国内运 输所产生的压力灾害和风险。那类指令扩大协议的适用范围涵盖国内运输,以确保危险品的自 由流通同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