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详解.doc

增值税暂行条例,建筑,建筑业营改增,税负,销项税额,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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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相关知识 1、这次税制改革,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小规 模纳税人定为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 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第十四条规定:一般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 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那么,建筑业企业以 100元经营收入为例: 施工企业销售额=100÷1.11=90.09元 施工企业销项税额=90.09×11%=9.91元 建筑服务业销售额=100÷1.06=94.34元 建筑服务业销项税额=94.34×6%=5.66元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售额=100÷1.17=85.47元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项税额=85.47×17%=14.53元 建筑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6.61%、服务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 入的0.2%、租赁服务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9.03%,各专业税负才能与 营业税税制下的税负持平,便完全符合这次改革的初衷。扣除额大于上述系数, 税负便有所减轻,扣除额若小于上述系数,税负就会增加。 2、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行业 “营改增”渐行渐近。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等特点,“营改增”后建筑业进项抵 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需要重视。 进项抵扣不足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 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 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 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 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 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 百分点:四是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 因素。 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 3%征收率。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 纳税地点确定问题 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 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 税务机关纳税。以建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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