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营改增政策汇编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8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11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3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15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016年第15号.1.7 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2.11.6).36号.1.9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3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5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6 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蓝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29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36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政策的规定 ..58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67
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達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70 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税总发(2016)60号72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74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75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文日期:2016年04月19日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 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 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 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