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造价合同金额含不含税等合约造价管 理5大关注点 摘要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中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 日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下文 简称为“36号文”),标志着营改增政策从战略提出到政策落地的过程。本文通过对于36号 文的第一时间解读,以造价人的角度对于今后的合约造价工作的实施提出几个关注点。 一、认清价外税的实质:辨析“含税造价”与“不含税造价 通过增值税和营业税制的对比以区分含税造价与不含税造价,本文通过下图表示 项目 营业税 增值税 征收范围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不动产 税依据 价内税 价外税 征收主体 地税 国税 直接工程费 直接费 直接 措施费 建安工程费 规费 合计 (造价 间接费 建安工程费 造价 间接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利润 税金 由上图直观可见营改增后的造价不包含税金。 备注:上述增值税的概念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定 义,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定义相比略有更新。 二、打开税务筹划空间:改变营业税制下合约规划的定向思维 营改增需要造价人改变营业税制下合约规划的思维惯性,以进项税额作为合约规划的重要 考虑因素之一:营业税制下是通过某些种类的材料或设备的甲供,以及区分混合销售材料 和安装费用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由于营业税系地方税种的关系,这种避税方式受限较 多且风险较大,如果规划不完善则面临造价成本不能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窘境;而 36号文的颁布实施,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彻底打通,营业税制下这些问题不复存在,取 而代之的是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利用增值税率差争取进项税额的问题 举例来说:某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材料款(不含税)为500万元,钢结构承包单位可取得 的钢结构材料进项税费为500×17%=85万元,钢结构安装费为388万元,进项税费12 万元注,管理费利润略作100万元,则钢结构承包单位承担的增值税为 (500+388+100)×11%-(85+12)=11.68万元。 而如果钢结构材料采用甲供,则钢结构承包单位承担的税费为(388+100)×11% 12=41.68万元,钢结构工程承包单位承担的增值税较自行采购多承担税费30万元,而 建设单位却因此取得较多的抵扣额度相应减少了税费。当然,是否采用甲供方式,还需结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价格差异、品质要求、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工程管理难度等多 种因素确定,税费只是考虑的因素之一 (注*:本例为说明情况暂以简略方式计算)。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税费原因的限制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