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在建项目、甲供材、混合销售)专家策略 1关于在建项目的问题 在营改增过渡期间,施工企业存在大量在建工程,如何对在建工程的税收政策进行规定,与众多企业的经营业 务息息相关。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还对“建筑工程的老项目”进行了界定:(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 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断,建筑施工企业的老项目如果拟采用 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取得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承 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只需符合以上规定的其中一项即可,主要原 因在于我国建筑行业具有一些特殊情况,大量在建项目迄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允许这些有“老合 同”项目的施工企业可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税是对他们的保护,因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之前的造价规则,施工企 业通常是基于3%的营业税率进行报价,营改增之后,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这意味着若在建项目仍按照一般计 税法,施工企业在报价中只向合同的甲方收取3%的营业税税金成本,却要缴纳11%的增值税,其需要额外支付 8%的税金成本,而这部分成本通常很难从甲方获得额外的补偿。所谓的简易计税法,即按照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 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的征收率为3%,意味着施工企业的在建项目假设选择简易计税方 法,其税率由营业税的3%变更为增值税的3%,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价税分离之后,施工企业所负担的实际税 率为2.9%(即:3%÷(1+3%)=2.9%),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过渡期间并未因为税制的变化而导致税负上 升 在具体执行中,还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施工企业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法,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些施工企业把采购的原材料既用于新项目 也用于老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相关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 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因此,为了规避税 务风险,建议企业按照新、老项目分别核算,准确归集进项税额。据笔者调研,有的大型施工企业由于项目众多, 为了规范管理,其将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按照新、老两类项目进行工作分配,以确保过渡期间准确核算税金 二是虽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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