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建筑业营改增权威解答 自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陌生的增值税。准备时 间已不多,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忙着参加政策培训、办理营改增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测算税 负变化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应该采 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 7个关键词关键词1 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 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 纳税地点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 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 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 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 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关键词3 “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 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 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 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 作为纳税基数。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 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4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正版用户直接联系82162888免费索取视频及后期资料更新。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 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 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关键词5 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 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