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L-2017-0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适用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2017版 编制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 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EPC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7-0201),结合深圳市EPC项目实施情况,由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 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 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要求、签约合同价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 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 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 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 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 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 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 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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