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2017-02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设计人: 2017年版 说明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设计资质 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 建筑工程)》(GF-2015-0209),结合本市既有建筑工程设计实践, 特制订本合同(示范文本)。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说明、目录、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和附加条款组成。其中: 一)说明即本说明,是关于本合同示范文本)全部文件 的一个概括说明。 (二)目录。是关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加条款的 目次排列。 (三)协议书。协议书用以集中约定合同主要内容和合同当事 人最基本的权利义务。 (四)通用条款。系指合同当事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建筑 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 则性约定。它既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它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 通用于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五)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于通用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 修改,或另行添加的条款。即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筑工程设 计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基于通用条款界定的 范围和内容而制订的专用的、个性化的条款。 (六)附加条款。对于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表达或表 达不够明确的,但又必不可少的合同内容,可采用附加条款呈现。 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 (一)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应保持通用条款的内容不变。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细化 完善专用条款的具体内容,以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的特殊要 求,从而避免直接改动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中划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基于相应 通用条款,填写有关实质性内容(也可声明某一条“通用条款”作 废);如不涉及此类内容,则填写“无”或划“/”; (四)专用条款中[√],属于本合同项目适用条款;[]或[ 则不属于本合同项目适用条款。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 (可含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即适用于约定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含地下室)本体及构筑物设计和 室外工程设计。通常包括关于建筑本体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 通风空调等专业设计和总平面图设计(含机电管线),也可以包括 对于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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