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Q-2017-02 合同编号: 工程编号: 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设计人: 2017年版 说明 为规范市政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市政公用工 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 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 2015-0210) 结合本市既有市政工程设计实践,特制订本合同(示范文 本).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说明、目录、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 加条款组成.其中: (一)说明.即本说明,是关于本合同(示范文本)全部文件的一 个概括说明. (二)目录.是关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加条款的目次 排列. (三)协议书.协议书用以集中约定合同主要内容和合同当事人最 基本的权利义务. (四)通用条款.系指合同当事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市政工程 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它既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市政工程设计管 理的特殊需要.它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市政工程设计 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五)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于通用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 或另行添加的条款.即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市政工程设计的不同特 点和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基于通用条款界定的范围和内容而制 订的专用的、个性化的条款. (六)附加条款.对于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表达或表达不 够明确的,但又必不可少的合同内容,可采用附加条款呈现. 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 (一)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二)应保持通用条款的内容不变.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细化、完 善专用条款的具体内容,以满足具体市政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从而避 免直接改动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中划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基于相应通用 条款,填写有关实质性内容(也可声明某一条“通用条款”作废);如 不涉及此类内容,则填写“无”或划“/”; (四)专用条款中[√],属于本合同项目适用条款;[×]或[]则不 属于本合同项目适用条款.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行政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 市政工程)的设计(可含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即关 于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以及与这二者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保、 节能、水保、消防、安全、抗震、卫生、防雷和照明工程等设计活动. 发包人与设计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具 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