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谈建筑企业“营改增”四大应对策略.docx

刑 法,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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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谈建筑企业“营改增”四大应对策略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 产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近几年来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多次传闻,终 于落地实施,且本次营改增试点并非分步分地区试点,而是一次性、全面性的试点,建 筑企业由此面临营改增带来的一系列重要机遇和挑战。 如何解决建筑企业“营改增”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方面的应对策略,必将是建筑企业“营 改增”的头等大事;也只有先从根本上解决了“营改增”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方面的策略 问题,才能从具体公司机构设置、定岗定责、制度、流程、范本等具体管理工具方面真 正的解决“营改增”的具体实务问题。 作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方面从业十余年的专业律师,现从四个方面谈谈建筑企业“营改 增”的风险控制及管理方面的应对策略,供大家参考。 (一)防范“营改增”产生的严重刑事犯罪风险 对于任何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经营中,都会同时以卖方和买方的身份存在,对 于建筑行业,既会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又会发生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 增值税以票控税、以票抵税的特点决定企业对发票(特别是进项发票)的管理能力将成 为“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票统筹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税务、现金 流及利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严格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而涉及到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然将涉及到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对于建筑企业的 “粗放管理”、“以包代管”而言将是套在脖子上的绞索。 《刑法》对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尤为严格,危害税收征管罪专节从《刑 法》201条至210条总共十个罪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共计六个。如《刑 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罚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 可能判处极刑,而根据我国现行解释性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超过10万 元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超过 50万元就属于数额巨大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超过10 万元就属于数额较大就最高可以判处1年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罚处理 甚至远远高过暴力抗税罪,因为《刑法》202条规定的暴力抗税罪的最高刑罚也仅为7 年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建筑企业及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营改增”的首要策略就是防范刑事法 律风险,谨慎审核各项实际操作是否满足四流合一(合同、物流、票流、资金)要求, 避免因未能妥善应对“营改增”而面临失去脑袋或自由的风险。 (二)避免“营改增”后产生重大亏损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 11%,相对于建筑业营业税律高出8个百分点,但增值税可以根据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多少,只有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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