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 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2017年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第676号令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3月1日 素引号:000014349/2017-00051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 标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夫定 发文字号:国令第676号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1日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 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 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 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 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 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 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 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 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 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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