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 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 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 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 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 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 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 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 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 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