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及解读 编者按: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含下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进一步对建筑业实际税务操作中的“甲供材”、“预收纳税”等 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对施工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文件的“第一条”,一定程度上解 决了施工企业头痛的“甲供材”间题,该条明确: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的,该项目 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含同谈判中的弱势一方,对 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 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 程的范围执行。 (编者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 (七)项第2点“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原交为“可以选择”,最新文件已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是非常重大的修改,虽然仅仅是“可以选择”修改为“适用”,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 行采购主材的,该项目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 谈判中的弱势一方,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不过稍有遗傅的是:该条只针对房 建类的施工企业!) 解读: 1、明确总承包单位以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为标的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适 用财税〔2016]36号文件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征收率计算激纳博值税。 2、明确了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范围的抗行标准。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 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编者注:四十五条第(二)项原文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将“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修改为“租 赁服务”,去除了“建筑服务”) 解读: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向按本通知第三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