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调整北京计价依据 京建发[2016]11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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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6]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 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 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 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 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 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一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 缮工程计价依据一一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定额》及配套 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 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 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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