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实务问题国税局权威解读6.24 2016-06-24 一、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合同中新老项目的划分问题 答: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二、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如 何缴税问题 答:按照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适用税率。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可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四、关于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但在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的征税问题, 以及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 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 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 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答:(一)如果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 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则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 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二)如果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 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则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 的工程款600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即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六、关于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建安发票能否抵减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 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 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 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 七、关于营改增后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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