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 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销售额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 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X 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 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 地价款。 第六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 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 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 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 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节预缴税款 第十条一般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