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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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 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 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 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 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X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 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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