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鄂交建〔2016]46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长江(汉江)公路大桥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长江(汉江)大桥项目建设单位、武汉市交投公司、省交投公 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 为加强跨长江(汉江)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 提高桥梁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品质工程建设,实现长效管理 目标,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履行建设管 理职责。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建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 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技 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 采取BOT+EPC、PPP等建设模式的项目,项目法人必须设置独 立的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合设或合署 办公。 承担总监办工作职能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履行相 应的监理职能,理清与驻地办的权限划分。 (二)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按规定组建 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独立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按投标文件 或合同承诺的人员、设备履约到位。项目主要人员未经批准不得 变更,原则上严禁重复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分包和劳 务分包队伍,加强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保障施工 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精细组织现场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 (三)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总责,切实做好现场设计服 务工作。在保证工程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做到精细设计和创新 设计。 驻现场设计代表人员的配备需满足现场实际需要,做好技术 交底、设计变更及设计服务等工作。对施工单位的水上钻孔平台、 2 钢围堰(钢套箱、大型沉井)、缆索吊、满堂支架、悬浇挂篮等大 型临时设施的计算结果进行设计确认,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 施工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设计确认。 (四)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理责任。按监理合同 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专监 以上人员变更率每年不得高于15%,同一岗位不得重复变更。 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设计文件和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做好各环节、各 工序的施工监理工作,严格执行旁站和巡视检查制度。 监理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监理月报上报湖北省交通运输 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五)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建专家组,对项目勘察设计、总 体施工组织设计、大型临时设施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关键 环节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严格落实施工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编制桥 梁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施工重难点部位,并督促施工单位针 对重难点部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应执行工程建设重大 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制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建设单位应明确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流程,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