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贵州开磷(集团)400万吨/年改扩建 井巷工程 委托人: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OO六年五月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监理人:长沙华星 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如下: 1 工程名称:贵州开磷(集团)400万吨/年改扩建井巷工程 工程地点: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 总投资:柒仟壹佰柒拾捌万元(7178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 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 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 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2006年5月20日开始实施,至2007年11月10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铺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长沙市建行井处 账号: 账号:43001531061050000654 邮编: 邮编:410116 电话: 电话:0731-5637457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 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 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 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 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 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 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 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 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 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 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 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贵州开磷集团400万吨年改扩建工程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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