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 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 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 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 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 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 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 包单位,下同)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三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 款支付担保.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 1 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 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 保公司使用保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和履约担保.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按照施工 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 后30天. 对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已到期,但仍有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 工程款未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延长其有效 期限或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重新办理担保的担保金额可以 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重新计算担保金额.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工程 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为 该段合同价额的10%.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2 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保 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年费率一般不高于1.2%,具体由建设单位 和担保人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 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有效期内,未按合 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 责任,担保人应当依约履责. 第十条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 承包单位应当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 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文本扫描件.按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