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直管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0一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2 第四章建筑间距…… .3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 …8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10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11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 .11 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 .13 第三节排水设施…… 18 第四节电力设施…… .19 第五节管线综合…… .20 第六节其他设施…… .21 第八章城市公共空间…… .21 第九章城市绿地控制…… …23 第十章城市景观控制…… .…23 第十一章附则… .25 附件1名词解释… .26 附件2计算规则……. ….29 附件3附图… .34 附件4附表… .36 贵安新区直管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使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 城市规划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新区建设质量,切实做到“一张蓝图绘 到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和《贵安 新区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直管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城市设计的 编制,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均应遵循 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生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 (二)立足资源、因地制宜,尊重和顺应自然,确保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 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格局,构建“生态文明示范区”;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严格执行总规确定的空间管制范围与要求;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四条直管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50137一2011)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须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调整 规划程序执行.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 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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